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基金会印章是基金会合法存在的标志,是基金会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基金会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基金会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基金会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一)基金会印章的刻制须报福建省民政厅审批。
(二)法人个人名章、行政章、财务章,开具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公安机关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四)新印章启用前应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三、基金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基金会的印章主要包括基金会行政章、财务章、法人个人章。基金会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基金会行政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基金会对外签发的文件。
2 、基金会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 、由基金会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 、基金会章程、协议。
6 、员工调动。
7 、员工的任免聘用。
8 、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二)法人个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三)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四、基金会印章的管理职责
(一)基金会理事长负责行政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二)基金会理事长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印章使用审批工作。
(三)印章管理员
1、负责印章的保管。
2、负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
3、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4、负责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五、基金会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基金会行政章由行基金会秘书处专人负责管理。
2、财务章由各财务人员专人负责管理。
3、法人个人名章,由基金会秘书处专人负责管理。
4、各印章管理员名单报主管单位备案。
5、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6、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2、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
审批和登记制度。
3、基金会法人个人名章由法人本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4、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5、严禁员工私自将基金会印章带出基金会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需填写携带印章外出申请表后,由基金会领导签批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6、以基金会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专业人员审核,基金会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
7、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
清晰、正确。
8、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后,方可盖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长报告,并备案,配合查处。
六、基金会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基金会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二)印章停用时须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基金会
201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