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聘 用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三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人员采取内部调配和外部招聘相结合。
第五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面试合格后填写聘用人员审批表,审查通过后,由秘书处发出拟录用通知.
第六条 基金会要保障聘用人员的权益,按照约定为聘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努力为聘用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七条 基金会与其签署聘用协议书。
培训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同时组织开展好各项培训。
第九条 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员工职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条 入职培训:基金会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职前教育,使新入职员工了解基金会的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
历程、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 岗位技能培训:根据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工作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可视实际情况合并举办。
第十二条 部门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
第十三条 外派培训:培训地点在基金会以外,包括参加各类培训班、管理人员及专业业务人员外出考察等。
第十四条 临时培训:根据工作、业务需要随时设训。
第十五条 个人出资培训:由员工个人参加各类业余教育培训,均属个人出资培训。基金会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各种业余教育培训活动。
考核
第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次年春节前完成。
第十七条 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必要时秘书长可以授权副秘书长负责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结配合等。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通过考核使员工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基金会
201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