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基金会奖励办法
(2012年10月30日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为充分发挥教育基金奖励的激励与导向作用,促进我区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献身教育事业;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鼓励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支持教育事业,进一步树立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根据国家教育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和我会章程等有关法规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教
(一)奖励项目
1.区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奖。每年评奖一次,由区委、区政府表彰,基金会奖励。
2.名师奖、优秀校长奖、优秀管理奖、志愿服务奉献奖、特别贡献奖。每二年评选奖励一次,区委、区政府表彰,基金会奖励。
名师奖包括:十佳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特别贡献奖包括:教学特别贡献奖、合作办学贡献奖、教书育人终身荣誉奖等项目。
3.教育教学成果奖。每年或二年评选一次,由区教育局表彰,基金会奖励。教育教学成果奖包括:高考成绩优秀奖、进步奖,初中、小学教学质量优秀奖、进步奖,素质教育先进校,德育工作先进校,办学特色先进校等项目。
(二)奖励对象、条件
1. 受奖励个人的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遵纪守法,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各项奖励对象具体条件如下:
(1)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学成绩优秀;
(2)在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成绩突出;
(3)在指导学生参加奥赛、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及艺术、体育竞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在教育学生,开展学生思想工作方面成绩突出;
(5)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育科研等方面有显著成果、突出贡献;
(6)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合作办学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7)长期从事山区、海岛教育工作,为山区海岛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8)在关心下一代工作、退管工作、老有所为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2.受奖励学校的条件: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和平安校园建设;规范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在教育教学各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或有较大进步,办学成果显著,办学特色鲜明;中考、高考取得优异成绩,或进步较快。
(三)申报、审批程序
各单位根据每一年区教育局、区教育基金会联合下达的评选名额和要求,广泛发动教职工申报或推荐;推荐人选由下而上进行考核,经由各校党、政、工组成的评选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填表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基金会、区教育工会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审。
评审小组按照“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从严掌握、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审查,最后报区评选领导小组审批。综合奖还须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奖励办法
表彰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1、综合奖(区级)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区教育基金会发给奖励金。
2、单项奖由区教育局、区教育基金会颁发证书,由区教育基金会发给奖励金。
3、组织部分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外出学习、参观、考察,开展教育交流等奖励性活动。
第二条 奖学
(一)奖励对象、条件:获奖的学生应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且某些方面成绩特别突出者。
1.区属学校学生在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或认可的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国家级或国际级前三等奖者;
2.区属学校中,受国家、省政府及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各类优秀中小学生。
3.每年高考、中考成绩优秀的学生。
(二)申报评选程序
每年9月份由学校向区教育局有关科室申报,区教育局组织审核,报基金会审批。
各类竞赛成绩突出者,推荐申报时应附获奖证书或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获奖学生,由区教育局、区教育基金会或相关的专项基金颁发证书和奖励金。
第三条 尊师重教特别奖
对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在尊师重教捐资兴学、捐资助学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设立“尊师重教特别奖”。此项奖励,由有关单位推荐、并经区教育局、区教育基金会审核后,由区政府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奖牌。此奖项每二年表彰一次。
第四条 有关事项
(一)各奖项申报时间:学校根据区教育局、区教育基金会的年度计划安排的奖励项目,奖教项目,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的七月初推荐、申报完毕;奖学项目,评选报送时间另行通知;特别奖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二)每次表彰奖励结束后,应及时将获奖名册、有关材料交基金会存档,并报区教育局有关科室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翔安区教育基金会理事会 。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基金会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