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基金会资助特困教师、
贫困学生办法
(2012年10月30日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一、宗旨:为体现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对特困教师、贫困学生的关心,更好发挥教育基金会服务教师,扶助清寒学子的功能,促进我区“尊师重教、扶贫济困献爱心”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我会使用相应专项基金资助特困教师、贫困学生,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鼓励他们努力工作,勤奋学习。
二、基金来源:
1.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2.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捐赠;
3.对急需挽救生命的救助对象,举行专项社会筹捐活动获得的捐款;
4.教师学生自愿捐赠。
三、基金的使用:
(一)资助特困教职工。
翔安区在编教职工、合同制教职工(服务期已达5年),遭遇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1、本人病重、病危、病残且家庭经济困难的;
2、家庭遇灾、遇难造成经济困难的;
3、教职工中军烈属家庭经济困难户。
申请程序:由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送区教育工会核实,本会批准。
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12月两次,突发情况可即时申报。
(二)资助贫困学生。
翔安区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翔安籍高校在校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1.家庭突遭不幸,造成经济严重困难,难以维持正常学习、生活;
2.失去双亲或单亲,家庭无经济来源;
3.本人因重病急需治疗而无力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4.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家庭子女;
5.外来员工经济困难家庭的子女;
6.考入大专以上的贫困家庭子女。
申请程序:由本人或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报本会审批。
申报时间为每年7-10月,突发情况可即时申报。
四、专项基金的使用:
专项资助金专款专用,并遵循以下原则:
1.依据当年资助金的收入情况,确定全年资助金额,审定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突发情况急需资助的,由办公室报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批准,但资助金额应不超过本年最高资助标准。
2.如需大额的资助,可就具体特困对象情况,组织社会性救助募捐,并专项资助。
五、有关事项:
1.资助对象是特困教职工的,由区教育工会、区教育局等部门协助审核、报送工作。资助对象是贫困学生的,由村(居)、镇(街、场)、中小学(幼儿园)、区教育局、区民政局、高校学生处等部门协助审核、报送工作。
2.各中小学(幼儿园)、村(居)对申请受资助对象要深入家访、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杜绝弄虚作假,把好事办好。
3.在本区就读的贫困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包括外来务工子女、当年参加高考的贫困生,摸底、申报时间在每年的4-5月份,由学校报送;在区外就学(或社会考生)当年参加高考的贫困生、已在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贫困生,申请时间每年的8月上旬,由学生个人申请。
4.本会建立受资助的教师、学生档案,分年度,按专项建档。
5.本会定期跟踪、随访受资助对象的工作、学习、成长情况,并向捐赠人作反馈报告。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基金会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