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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基金会资助大病教师实施办法

分类:奖学助学 发布时间:2023-07-05 16:19:38 来源:本站 次浏览

厦门市教育基金会文件
厦教基[2023]16号


厦门市教育基金会资助大病教师实施办法


     为使大病教师资助工作更具时效性与可操作性,经过对我会7年 来此项资助工作进行总结与评估,现结合工作实际对《厦门市教育基 金会教师大病资助办法》(厦教基【2018】011 号)进行部分调整、 补充。易名为《厦门市教育基金会资助大病教师实施办法》。
一 、宗旨
充分体现教育基金服务于教师的功能与作用,促进我市尊师重教、 扶贫济困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在本会设立“教师大病资助基金”。
该基金本金为留本基金,其增值部分,以及社会捐赠的专项资金,用 于资助罹患危重病症,给家庭经济造成困难的教师,以及对他们的探 视及慰问。
二、经费来源
(一)厦门市教育基金会筹措、归集,设立专项资助基金。市教 育行政部门注入资金,扩大专项资助基金;
(二)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境外团体、个人捐赠, 设立专项资助资金。
三、资助范围及对象
(一)厦门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高校、中小学校的在职教职工(含 在编、合同制教职工——下同),以及离退休教职工。其中厦门医学 院附属医院的医务人员、职工暂不列入资助范围;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的在职教职工,以及离退休教职 工 ;
(三)市属非教育主管部门的大中专学校的在职教职工,以及离 退休教职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也可纳入;
(四)本市教育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教育工作者(含离退 休人员);
(五)罹患危重病症的相关教育机构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六)符合资助条件的危重病患离世后,一个月内由学校(单位) 提交申报材料(包括死亡证明书),办理资助手续。
(七)本项目资助对象为一次性,不重复申请。
四、危重疾病资助范围
(一)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 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恶性肿 瘤。
下列疾病不在资助范围内:
1. 动态未定性肿瘤、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如 a.原位癌、癌前 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癌 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 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 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T1NOMO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  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 分级G1 级别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7. 脑垂体瘤;
8. 脑囊肿:
9. 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 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 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  施了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续。
(三)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 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 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四)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 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 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五)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1) 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 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六)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并已经引起颅内压  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 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 分切除手术。
(七)特殊重症病例,视病情另行研究。
五、资助金额
资助金上限控制在贰万元(¥20,000元)以内。
六、申请大病资助的教师,需提供的材料
(一)《资助大病教师申请表》;
(二)住院病历(入院记录);
(三)相关手术记录、诊断证明、病理及检查报告;
(四)出院记录或小结;
(五)住院结算及自购药票据等;
(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学校颁发的教师聘任证书复印件;
(八)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七、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大病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所在工作的学 校(单位)工会提出审查及呈报意见;
(二)所在工作的学校(单位)工会向厦门市教育工会提交申报 材料及审查意见;
(三)厦门市教育工会提出审核意见,报本会审批;
(四)本会召开办公会议,审议并确定受资助人员及资助金额;
(五)由本会形成资助决定并落实资助金发放事宜。发放方式采 取登门慰问或通过银行转账至个人银行卡。
八、附则
(一)本办法经厦门市教育基金会2023年7月3日理事长会议 通过,即日起施行。原《厦门市教育基金会教师大病资助办法》同时 终 止 。
(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厦门市教育基金会。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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