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教育基金会资助大病教师实施办法》
有关条款进行修正的通知
我会2023年7月3日开始施行《资助大病教师实施办法》。部分学校在按照实施办法报送申报材料环节中,遇到不甚明确的问题。经厦门市教育基金会2023年8月17日研究,根据本实施办法第八条“附则”第二款规定,特对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正:
《资助大病教师实施办法》第七条“申请及审批程序”第(二)款原内容为:“所在工作的学校(单位)工会向厦门市教育工会提交申报材料及审查意见。”
现更改为:“拟接受资助的教师,向所在学校(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填写《资助大病教师申请表》,经学校(单位)盖章确认后,区属学校报送区教育工会审核汇总上报市教育工会;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单位)以及市属非教育主管部门所属学校,经学校(单位)盖章确认的《资助大病教师申请表》直接报送市教育工会。”
厦门市教育基金会
2023年8月17日